中国民主同盟长沙市委员会

推进保障房建设,实现困难群众的安居梦想

 文章来源:长沙民盟 作者:民盟市委 时间:2013-03-21 10:51:02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把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改善民生的一项实事、要事来抓,着力推进以“一健三改”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制定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及操作规程30多个,逐步健全了覆盖市、区、街道、社区的四级住房保障工作网络,完善了分层次、多途径、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形成了“三种类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五种形式”(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物房和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租赁补贴)的保障模式,“十一五”期间成为全国保障房建设的标杆。“十二五”开局,我市就出台了新的住房保障规划,更加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重视,但客观地讲,我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一、推进住房保障的社会共识有待增强
       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德政工程。但因为这项工作涉及土地、资金、配套政策等多种要素,具体推进过程中遇到了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或问题,影响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效推进,其背后的原因是全社会尚未形成全力推进保障房建设的共识。实事求是地讲我市也尚未建立起与经济和社会同步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住房保障机制。一是缺少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的全面掌握。我市曾在2007年对全市住房保障对象摸底调查后,至今没有进行过类似的调查统计,也未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更未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共享的网络信息平台和动态预测机制。二是尚未建立保障房土地储备制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基本上是从拆迁农民安置用地中筹集,多选在离中心城区较为偏远的地段,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无法及时入住。三是尚未出台普通商品房配建保障房的政策。我市保障对象集中安置在一个小区,欠缴拒缴物业费、水电费,甚至毁损绿化和基础设施等现象严重。这与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的政策缺失有一定关系。四是缺少稳定和长远的融资渠道。现行的保障房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分摊,市级承担的比重最大,或由财政划拨,或由政府担保向银行借贷,长此以往,必然不堪重负。
        二、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有待健全
       特定人群享受保障性住房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收入的改善,家庭收入水平已超出保障对象的条件,不再具备资格享受保障房,但退出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没有快速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置。调查显示,我市保障房对象有将廉租房空置、转租或改作它用的现象,如开麻将馆、办餐饮、搞娱乐等,但不主动腾退,相关职能部门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深感清退执行难度大。
       三、住房保障的方式选择有待完善
      在实际执行中,有的保障房对象超面积1个平方也不行,限制性、约束性条款使得保障房的选择失去了连续性、连贯性,制度呆板,条款机械,没有体现灵活性原则,没有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方式。一是配套政策出台迟缓。我市尚未建立起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梯级消费的配套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和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至今没有出台。二是分配机制相对滞后。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认定低收入家庭的标准难把握;经济适用房偏重于安置重点工程拆迁户,社会层面的成员基本上享受不到这一福利。三是管理体制有待改进。随着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不断增加,入住的保障对象也越来越多,管理和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市至今缺少一个统一管理、协调和服务的专门机构,导致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如经适房私下交易、廉租房管理困难、筹集建房资金难等,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住房乃民生之本。居不安,民无以乐业;民不乐业,则社会动荡。为此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我市保障房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结合长沙市情,率先研究制定《长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条例》,加快立法进程,从制度上确保我市保障房建设的总体规划、经费投入、土地储备、选址布局、建设标准、入住资格与条件、退出管理、监管执法等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居民住房信息系统
       要依托计算机互联网络,建立健全我市居民的住房信息系统,包括公民的基本信息、职业、收入、财产的认定和比对、诚信状况等,并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联网,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比对;要对全市保障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数据信息中心,掌握保障对象的基础资料;要建立最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和住房补贴来进行保障、低收入家庭通过经适房和货补来保障、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通过公租房来保障、中等以上收入家庭通过购买普通商品房来保障的住房保障机制。
       三、严格保障房的准入退出管理
       一是健全准入机制。尽快建立保障对象底数清楚、信息准确、社会公示、民众监督的准入机制;规范准入审核,借鉴香港公屋轮候制度,流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格退出机制。实行契约管理,租主在享受权利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定期主动提供自身信息,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不腾退保障房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加强动态监管,职能部门及社区应通过多方途径及时掌握租主的各项信息,动态跟踪,及时监管。三是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成立“长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明确责任主体,提升管理、协调与服务品质。用法规加以规范,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享受和权力寻租的可能。完善住房保障的多样化选择,实行住房实物补贴与货币补贴相结合,坚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物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公租房租金核减、公租房租赁补贴,确保住房保障的连续性、多样性。要在城市开发、建设的过程中预留足够的保障房用地,逐步改变现行保障房建设过于集中的现状。尽快出台《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长沙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经适房交易行为,确保低收入保障对象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出台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配建保障房的政策,均衡安置保障对象。四是优化保障房安置小区的社会管理。完善集中式廉租房周边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解决保障对象的上学难、看病难、出行难等民生问题;完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加强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支持与补贴;高位协调,研究解决因保障对象户口、住房及低保所属区不一致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将保障性住宅小区社会治安纳入相关职能部门业绩考核范围,切实维护保障性住宅小区的社会治安;营造和谐氛围,构建学习型、文化型、文明型社区,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提升保障对象的社区主人翁意识。
        四、拓宽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渠道
        市和各区县(市)要确保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房建设,公租房、廉租房产生的租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用于保障房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保障房建设,成立“长沙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发挥其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是提升执政理念的具体实践。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十二五”期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定会再度成为全国的标杆,广大低收入群众的安居梦想一定会更好更快地实现。

 (此为2012年市政协十届六次全会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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