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长沙市委员会

论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内在关系

 文章来源:长沙民盟 作者:刘志红 时间:2013-03-21 10:51:02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其中特别提出“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此要求的提出,将“如何正确认识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关系”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民主党派如何结合自身实际,践行中共中央“要努力提高政党协商能力,担负起政党协商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政治责任”的要求,是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因此,准确把握政党协商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探讨政党协商与政治协商的内在关系,才能立足新起点,把握好着力点,有效推进政党协商。
    一、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时代节点有别。政党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最初形式,是政协协商产生的基点,甚或母体。早在20世纪20年代实现的第一次国共合作,就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与某一政党协商合作的实践,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协商民主的有益尝试。20世纪40年代实现的第二次国共合作,在协商主体、协商理念、协商机制、协商内容上的开拓与规范,则拓展、深化了政党协商的疆域。而1948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五一”口号,以先协商后决策的姿态,提出了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党派和原则、实施步骤等,并得到了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积极响应。经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积极、认真、深入、细致、充分地协商筹备而召开的新政治协商会议,实则奠定了其后政协协商产生的组织平台基础和制度基础,由此,政协协商才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第二,协商主体的构成有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政党协商,其协商主体是由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构成。而中国共产党与各政治组织、各界代表人士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组织平台所开展的政治协商,即为政协协商,其协商主体不仅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还包括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政协协商在协商主体的构成范围上比政党协商更广泛、更全面,覆盖了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各行业、各领域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第三,运行的制度功能有别。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主体在我国政治制度中的定位有别,由此决定两者协商运作的制度功能有别。在我国政治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体现的是国家政权制度与政党制度之中的政党合作关系,因此,政党协商运作中体现出的制度功能更侧重于维护政权巩固和政局稳定,更突出体现的是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主体的合法性。政协协商因其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和民意代表性,协商运作中体现出的制度功能更侧重于团结与民主,更突出体现的是政治整合与政治参与平台的合法性。
    第四,利益表达的量度有别。首先,从利益表达的广度来说,政协协商所表达的利益范围比政党协商要广,这是由政协协商的主体具有比政党协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所决定的。纵观历年政协大会的提案就可以看出,其所代言的内容上至“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等宏观、前瞻的国事,下至“推进普惠制幼儿园建设”、“推进家风礼仪建设”等十分具体的基层民生,方方面面,无所不包,且关于基层民生和社会热点的民意表达更是占到协商内容的90%左右。其次,从利益表达的高度来说,政党协商所表达的利益层次比政协协商要高。纵观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历次协商的内容可见,均为“国家或地方重要人事安排”、“国家或地方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党制度建设”等涉及国家发展、民族振兴、政局稳定、政党和谐的要事大事,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战略性。
    第五,协商成否的后果有别。实现政权合作、共享国家政权是政党协商的初衷和结果。倘若政权合作中的政党协商出现了问题,发生意见冲突,直至针锋相对、难以调和,造成政党合作失败,则将直接导致国家政权的分崩离析,导致政权倾覆、政局混乱。同时,倘若政党协商失败,政党合作失败,将直接导致政党退出政协,政协协商就无法开展。可以说,政党协商是政协协商正常运作的基点和中坚。而政协协商,因协商主体广泛、利益表达具体多样,协商之后还难以就某一具体问题达成共识是经常存在的,但这并不妨碍政协协商的继续运作,也难以直接触及国家的根本政治格局。
    第六,协商运作的机制和效率有别。政党协商因其协商主体、内容和对象简明,针对性强,且又建有利益表达的高层直通车,其协商运作更快捷、更通畅,可以使执政党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全局,及时调整政策偏向,加速形成政治共识,增强政治运行效能。政协协商因其协商主体、内容和对象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协调、利益表达中又要照顾方方面面,协商运作的效率就比较舒缓。一份提案,从酝酿到调研,从起草到提出、从立案到审理,从交办到复办,要经过长时间的运作和繁复的周转环节,涉及多个协商对象,协商结果较难及时显现,协商实效较难及时体现。
    二、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同一
    第一,具有同一的政治语境。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源自于中国革命特定的政治生态环境,具有共同的政治实践基础。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环境中的特定概念,此概念的提出和运用,具有同一特定的国家背景、时代背景、政治背景、制度背景,具有同一的政治发展道路,绝非意指任意国别、任意时代、任意政治制度中各政党之间或各政治组织、各政治性人物之间的协商。
    第二,具有同一的政治主导。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以中国共产党为协商的主导者。中国共产党均为倡议协商、组织协商、参与协商、履行协商的主导者,始终处于协商的领导核心地位。没有中国共产党的主导,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无从谈起。
    第三,具有同一的价值理性。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以实现人民民主作为自己的终极价值。先协商后决策,不是为了政治运作的便利,不是为了政治利益的独享,不是政治作秀,而只是为了更切实、更全面地彰显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新民主的特点和精神“不是只重形式,只重多数和少数”,而是“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事先有协商的”。平等、参与、公开、规范、包容等民主运作的精髓理念均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运作中得到践行、发扬和传播。
    第四,具有同一的工具理性。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为实现人民民主的一种渠道、一种方式,是充分、全面、切实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是用来维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工具,均为现代民主政治表现形态。民主政治必须先有形式上的民主,才能实现实质上的民主。如果连民主的形式都不具备,实质民主也就无从谈起。
    第五,具有同一的根本利益。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以维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为其同一根本利益才能得以存在和运作。虽然,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产生于多元利益与多元诉求之中,是因为存在着多元的利益纷争才需要协商,需要通过协商达成思想上的共识、行动上的一致。然而,协商共识的达成,却也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没有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协商是根本无法建立、开展与进行。
    第六,具有同一的制度规范。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处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之中,其运作原则、运作方针、运作方向、运作机制等,均受制于这一制度的规范要求,具有相同的制度特性。作为中国特色政治格局中实现人民民主的一种政治运作形式,两者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相互交融。
    综上所述,在我国协商民主的体系中,从平面俯瞰的角度看,政党协商被包含在政协协商之中,两者在外延上具有逻辑上的真包含于关系,但是从立体侧视的角度看,政党协商又高于政协协商,两者在内涵上具有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逻辑交叉关系。
    据此可以界定,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为集合概念。其中,政党协商是我国各政党开展协商民主的顶层渠道,而政协协商是我国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开展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还可以界定,开展协商民主更高层、深入、快捷、畅通的支柱性渠道是政党协商,开展协商民主更广泛、全面、扩展、从容的民意性渠道是政协协商。两者不同的规定性,体现的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的丰满性、协商形式的丰富性和协商渠道的多样性,更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相连,并与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有机统一,协同发挥协商民主体系的集群效应。
    三、处理好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关系
明确界定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之间的关系,对于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具体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的运作实践中,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存在着主体运行职责交叉、协商内容重复、协商实效滞后等问题。若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首先需要在认识上,明晰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准确定位,明确两者的主体范围边界、运行职责边界、协商内容边界以及两者的内在有机联系等。
    第二,根据明确定位,制定相应规范的制度和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以弥补运行中的“空隙”和环节上的“断裂”,实现运行中各衔接环节的拓宽、畅通和及时,以顶层设计的合理性有效规避实践运行中的盲目性。
    第三,勇于实践,探索发挥两种协商形式协同发挥作用的多种具体形式和载体。从上述分析及其现实运作中可见,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分别运作只是相对的,并不可能截然地割裂,两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地交融运作才是常态,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挥两者协同作用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载体,以实现其协同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
    第四,不断加强协商主体自身建设,提升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可探索开展政协委员遴选机制建设,逐步实现政协委员遴选的公开化、专职化;可探索加强高层次、复合型党外人才培养使用的创新机制和模式,以厚实的人才储备有力支撑协商运作的顺畅开展。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常委、民盟市委会专职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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